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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将于今日起实行

发表于2016-06-01
 5月25日上午,市工商局、市消费者协会在市百货大楼前开展了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宣传、咨询活动,现场发放宣传材料并详细解答消费者关心的问题。整个宣传活动全市共发放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学习读本4000余本,宣传彩页2000余张。
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将于6月1日起实行。《条例》由过去的29条增加到59条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举措更加具体,对经营者承担的维权自律法定义务要求更加明确,消费者协会维权职责更加翔实,解决和规避消费纠纷的条款更加实用。《条例》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餐饮业、汽车销售行业、网络交易、美容美发业、培训服务等领域经营者的义务,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例如,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明示食品价格和服务费,禁止经营者“设置消费标准、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、收取茶位费、收取餐位费、收取消毒餐具费”,否则罚款5000元;明确商品质量和服务出现无法鉴定的质量问题时,经营者要提供自己无过错证据,也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;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,不允许出现“经营者有终解释权”字样;在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中,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办理退货期限为3日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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